《评定办法》共四章,分别是总则、标准化建设评定、监督管理、附则,共有21条,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评定具体要求等内容。
1.适用范围。本《评定办法》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燃气、供水、排水、市政道路(桥梁)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、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企业(市政行业企业)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。
2.分级管理。根据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。一级企业的评审等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,因此本《评定办法》对二、三级企业评定进行规定,二级企业评定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开展,三级企业评定由市(州)行业管理部门开展。
3.评定程序。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按照自评—申请—评审—公示—公告的程序进行。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,由企业创建和自评后申请评定。评定过程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,评定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,省、市(州)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评审环节工作,并向社会公布名单。
4.标准化申请和评定要求。本《评定办法》明确了申请条件和企业自评内容,对申请受理、组织评审、定级公示、结果公告的主体和工作要求做出规定,企业获得评定后的有效期为3年,并明确期满复评具体评定工作要求。
5.监督管理。本《评定办法》明确了评审单位管理、已评级单位管理、撤销评级管理、统计管理、安全监管的相关内容。
6.实施时间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